浙ICP備170536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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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噴涂廢水直排,老板因污染環境罪獲刑一年發表時間:2020-08-14 15:42 廣州市天河區慶芳噴涂廠于2003年11月份注冊登記以來,主要從事電柜、機柜等五金用品噴涂業務。經調查,該廠未辦理環評手續,被告人胡某球是工廠負責人及經營者,被告人胡某清協助管理工廠,張某及聶某(均另案處理)是負責水洗環節的工人。工廠工作流程分為:水洗、掛件、噴粉、包裝四個環節。場內水洗區設有七個前處理池,是用于對需要噴涂的五金用品進行加工前的清洗。 污水未經處理排進農田 經調查,2013年以來,水洗環節產生的污水未經環保處理后直接排放于廠房外的排水溝,并流至廠房外的農田里。2017年3月15日,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與天河區環保局聯合執法,廣州市環境監理所天河監理二站監測人員對該廠水洗環節產生的排放至外圍的污水進行了抽檢,檢查結果顯示,該廠所排放廢水中PH值、總鋅、鎳均超過《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制》(DB44/26-2001)規定的排放標準,其中:排水渠中積水1#(露天水渠)PH值為4.60,超出排放標準限值(6-9),鋅濃度366mg/L,超出排放量限值(3.0mg/L)121倍;排水渠中積水2#(露天水渠)PH值為3.11,超出排放標準限值(6-9),鋅濃度806mg/L,超出排放量限值(3.0mg/L)268倍,鎳濃度為4.65mg/L,超出排放量限值(1.0mg/L)3.65倍。 被告人被判刑一年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胡某球、胡某清違反國家規定,結伙排放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經構成污染環境罪。天河區法院以犯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胡某球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判處被告人胡某清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胡某球上訴稱,廢水抽樣是從廠內的第1、5、6號池內直接取樣的,這是生產中添加原材料的處理池,并非在第7號棄水排放池內取樣檢測的,不能準確反映廢水排放的真實狀況。判決書認定“其廠生產的廢水未經環保處理后直接排放于廠房外的排水溝,并流至廠房外的農田里”,與事實嚴重不符,其廠區周圍是工業區,沒有農田,沒有對周邊生態環境產生污染。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經查,該噴涂廠設立時沒有取得環保設施建設的環評驗收,經營期間將其生產中產生的工業廢水直接排放于廠房外的排水溝內,經檢測其產生的工業廢水中部分有害物質嚴重超標,造成環境污染。其工廠長期從事噴涂經營,產生大量工業廢水,不經任何環保處理直接對外排放,經檢測,其非法排放的廢水中部分有害物質嚴重超標,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綜上,上訴人提出的無罪意見,理據不足,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下一篇乳制品廢水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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